垫付首付款合同效力近期,笔者在多地遇到一些开发商打出了“一成首付”、“分期首付”、“首付3万”等等概念
细问得知,具体操作为:开发商承诺为购房者“垫付”大部分首付款,购房者只需交纳极小一部分首付,先由开发商出具足额首付的发票,办理银行贷款,由购房者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向开发商或第三方交足垫付的首付
面对国家对限购、限贷政策的一步步收紧,这种促销手段极大的缓解了部分购房者的压力也让开发商先下手为强,在打破持续低迷的楼市上,可谓独具匠心
但这种由开发商为购房者垫付首付的做法在法律上又有哪些风险呢
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上,由开发商垫付部分首付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开发商直接对购房者垫付部分房款(在业内称为分期首付);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或担保公司)对购房者借款
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和个人经验,对两种不同的垫付方式做逐一分析
一、开发商直接对购房者垫付部分首付款的法律风险根据201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定“(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
1倍;”即国务院明确规定了购房者购房时需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此为国家对于购房首付款、限贷的政策性规定
而在法律实务中,由开发商垫付首付款是否有一定的依据呢
实际上,垫付并非法律概念法律上有借款合同、指示交付或债务承担等概念
垫付,根据文义解释,一般是为他人向第三方垫付,没有债权人为债务人向自己垫付之说
而开发商为购房者的垫付可能涉及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①借款合同,即开发商借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再将借款交给开发商;②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开发商作为第三人根据购房者的指示将款项交付给自己,代购房者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