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仅仅使用诉讼作为矛盾和纠纷的解决办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为了有效减轻我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负担,同时也提高民事纠纷的解决效率,我们试图建立一个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以基层人民法院为切入点,通过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发现在其辖区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纠纷解决;多元化;基层人民法院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纠纷的解决经历了多个历史阶段,在目前我们生活的法治社会中,很多纠纷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无法或不适于通过法律来调整或解决的纠纷,如感情纠纷、道德冲突
然而这些纠纷解决的过程和结果仍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法律的规制或制约,受到法律的监督,因此本文对于纠纷的界定主要限定在法学研究领域,在此借用范愉教授的观点,即“纠纷或争议、争端、冲突,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
”机制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多元化是反对以某一种绝对普适性的价值或规律作为唯一的标准,承认价值、利益、文化、传统、共同体自治、个人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多样性及其合理性,并据此为社会主体提供多种行为选择的行为模式
基于上述说明,在此仍借用范愉教授的观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表现形式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人民现实生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与对方协商、找中间人和解、调解(可寻求帮助的调解主导主体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民警、涉事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法院等)、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直接进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