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49-92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的通知建标〔1992〕477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地下铁道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9-92,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地下铁道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地铁的杂散电流(迷流)对城市建筑和地铁本身具有较大的腐蚀作用,为有效地限制地铁杂散电流,降低与消除其不利影响,保证地铁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采用直流电力牵引和走行轨回流方式的地铁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
其中主要包括:一、地铁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中与限制和减小杂散电流值有关的措施;二、地铁中可能受到杂散电流腐蚀或影响其外泄的结构与设备;三、地铁系统中的防蚀措施
本规程不适用于地铁建设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第1.0.3条地铁的工程设计,应包括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的内容(积极防护和消极防护措施)
第1.0.4条地铁的建设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完成限制杂散电流的各项措施和地铁结构的腐蚀防护与监测设施,并作为工程验收的内容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逐段检查施工质量,保证达到技术指标
第1.0.5条常年正常运行的地铁线路,应在运行方式上力求减小杂散电流值
地铁的线路和线路上部建筑,应经常处于清洁、干燥和良好绝缘的状态
第1.0.6条地铁的杂散电流腐蚀防护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2.0.1条地铁杂散电流(迷流)腐蚀防护的基本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以治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