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1
1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2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凡需交叉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对本规范为作规定的事项,尚应按现行的其它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3地下防水工程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各种原材料,制品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规定
使用前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作好记录
各种拌和物的配合成分和调制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本规范附录和有关技术标准通过试验确定
5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
第二章地下防水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2
1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各种防水层及渗排水和盲沟排水均应在地基或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
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应继续做好排水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底标高以下,不小于300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二、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三、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带泥浆进行防水工程施工;四、排水时应避免基土流失
3采用水泵从基坑内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时,集水井宜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边线以外,并根据土质量情况选择适当距离,并不得破坏基坑及基坑附近的土层结构
如防水工程的底面面积较大,为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须将集水井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以内时,应采用可与防水层紧密连接的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作结束时,用混凝土将井筒填实,再用螺栓或焊接等方法将井口封严
4地下防水层需有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做好防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