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洋法
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与管辖权
过境通行制度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及其关系
公海自由及其管辖权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海上各种航行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一节概述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内容包括:
(1)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2)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一、海洋法律地位的变迁
19-20世纪中叶二、关于海洋法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和UNCLOS1982都是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代表着海洋法中传统的法,是“旧法”,被视为传统海洋法的“高潮”或“顶点”
以传统的海洋自由和领海主权的相互关系为基点的,主要维护的是传统海洋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新法”
不仅采纳、修改了前者的规定,而且更多的是新的原则和制度,完全摆脱了传统的海洋自由原则的范围,使海洋法建立在新的基础上
“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效力关系,UNCLOS1982第311条规定,在各缔约国间,本公约优于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内海域、领海和毗连区一个重要概念:基线baseline
基线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
基线包括:(1)正常基线(normalbaseline):海岸的低潮线(low-waterline),也即是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2)直线基线(straightbaseline):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islands)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3)群岛基线(archipelagicbaseline)沿海岸的河口(mouthsofrivers)、海湾(bays)、海港(ports)和低潮高地(low-tideel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