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二、条约的类别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交易,规定某个特定事项或特定义务概括性条约真对还处于草创性的或是高度涵盖性的国际问题而签订的,如“WTO条约”三、联邦制与邦联制的区别邦联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宪法为基础
邦联本身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个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和完整的国家主权,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