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7
1一般规定7
1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1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蒸压砖、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章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2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3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2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
2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房屋类型最小抗震墙厚度(mm)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67890
40g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多层砌体房屋普通砖240217217217186155124多孔砖24021721718618615593多孔砖190217186155155124——小砌块19021721718618615593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普通砖、多孔砖240227227196165————多孔砖190227196165134————小砌块190227227196165————注:1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I/Z高度处;2室内外高差大于0
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
0m;3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