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报批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2005年3月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1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船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总则总则1
1法律依据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检验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3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单位
4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则,除该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检验条例,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是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补充
2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证明该船适合于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3适用范围1
1本规则适用于亚洲地区海上国际航行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2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小于500总吨但船长大于15m的货船和船长大于15m的驳船
3载运下列货物的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Ⅵ章和第Ⅶ章的适用要求:(1)散装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