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对燃气设施未尽相关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况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况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建设工程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避免燃气安全事故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三种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二是民事责任,三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
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只有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