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可转让L/C不当致损案基本案情案例中主要当事人名称及其在信用证业务中的角色和地位说明公司名称广州A公司(出口商)香港B公司(中间商)泰国C公司(进口商)信用证中角色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银行名称深圳东亚银行港夏威夷财务公司泰国曼谷亚洲银行信用证中角色议付行转证行开证行2006年5月,广州A公司同香港中间商B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合同,由A公司按CIFEXSHIP’SHOLD曼谷条件向B公司出售水泥6000公吨,合同金额34万美元
合同规定,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交货,信用证6月9日前开到A公司
合同订立后,A公司向B公司催证,以便及时备货装船
B公司在收到泰国亚洲银行开来的可转让信用证后,要求香港夏威夷财务公司(原证通知行)办理转证手续,新证的议付行为深圳东亚银行,第二受益人为广州A公司
B公司通过香港夏威夷财务公司转出的新证迟期一周到达A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改证,将交货期推迟到7月底
B公司按A公司的要求请银行作了修改
随后,A公司通过设在广州市的香港Y船务公司订妥舱位,装船期为7月25日前
预定的船只原计划7月21日到达广州黄埔港装货,但在从台湾返回香港的途中,因为台风受阻滞留在高雄港
同期A公司订购的水泥陆续抵达广州
由于船只迟迟不到,A公司立即将特殊情况电告B公司,再次要求修改信用证,将装船有效期展期到8月15日
B公司口头表示同意,同时不断用电话催促A公司交货,而A公司并未收到银行方面的改证通知书
此间,实际进口人——泰国C公司亦频频传真B公司,要求迅速交货
8月8日,预定的船只终于到达广州黄埔港
尽管当时广州风雨连绵,但由于货物已在驳船上待运多日,A公司考虑到船期耽误太久,便组织人员加速装船,8月12日货物装妥,A公司取得指示提单(OrderBillofLading),提单抬头为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泰国亚洲银行指示抬头
8月22日载货船只抵达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