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通过对福建海事局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共享办案经验,提供借鉴和工作参考,不断规范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升纪检监察队伍执纪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海事局及各分支局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
福建海事局纪检组领导全局的评估工作
福建海事局纪检监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具体评估自办的违纪违规案件;各分支局纪检监察部门(专职纪检监察员)负责评估本单位调查处理的违纪违规案件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按照“一案一评估”的原则,在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结案后)一个月内及时开始,并于两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主要针对案件调查处理的以下环节进行评估:(一)线索处置;(二)初步核实;(三)立案审查(立案调查);(四)案件审理;(五)处分决定及执行
评估时应重点关注“谈话”环节,评估“谈话准备、人员安排、场所配备、人员安全、谈话流程、笔录制作”等6个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针对每个环节应重点评估以下事项:(一)主要做法;(二)经验体会;(三)存在的问题及遇到的困难;(四)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成立评估工作组
评估前,应报本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核准同意
第1页共2页第七条应客观评估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全面总结工作经验,深入查找问题和不足,分析存在的困难,提出工作建议
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形成评估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呈报本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核准
第八条各分支局形成的评估报告,应于评估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福建海事局纪检监察处审查,审查后呈报福建海事局纪检组长核准
第九条福建海事局纪检监察处根据评估结果,指导相关分支局改进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个性困难,并视条件研究解决存在的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