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89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中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人、职工体育锻炼标准,分别在军队、工矿企业中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施行
卫生部门应当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把体育锻炼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活动紧密结合,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四条施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
各地体育场(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分组和项目第五条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三)少年甲组:16-18岁(高中);(四)成年组:19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第三章测验及标准第七条施行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
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八条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
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十条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及格级标准:250分至345分良好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