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独立设置的本科体育院校(以下简称高等体育院校)取得教学成果的基层单位和个人,鼓励高等体育院校教育工作者紧密联系体育事业发展实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体育教育教学特色,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突出运动项目技术、战术教学方法、手段创新,对提高高等体育院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管理改革成果
按照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综合进行分类
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运动项目技术、战术教学方法、手段、理论创新,教学效果显著的成果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必要时可设特等奖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每四年举办一届
第五条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程序分为申报、推荐、评审、批准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体育总局设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其职责是:(一)审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复审总局教学成果奖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国家体育总局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