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工建协[2016]17号内蒙古自治区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自律,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招标代理机构与业内专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情况,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2016年12月22日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招标代理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未取得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编制及发布、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