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9〕22号2009年7月9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规范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保证例行督察工作质量,根据部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三章督察准备第四章督察实施第一节进驻现场第二节内业审核第三节外业核查第四节实施处理第五节汇总反馈第五章成果应用第六章质量控制第七章工作纪律和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土地例行督察(以下简称例行督察)工作保证例行督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例行督察工作实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例行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某一地区、行业的一定时段内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者专项的常规性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例行督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规范管理与健全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例行督察由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在督察区域内独立组织实施
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可以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跨督察区域实施
第五条例行督察实行规划管理,规划期原则为五年
例行督察规划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共同编制,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例行督察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根据例行督察规划,结合督察工作实际,制定例行督察年度计划,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后,由国家土地督察局组织实施
国家土地督察局每年年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