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答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某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品的合同
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
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五月中旬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CIF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期限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你认为卖方主张有理,还是买方主张有理
答:我认为是买方的主张有理
理由:虽然根据《INCOTERMS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因为装船之后的由于运输公司逾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责任
但是,由于在合同中有一条对于卖方极其不理的条款:“保证在4月底之前到达目的港,过期买方不接受货物”,买方也同意签署了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履行,买方可以拒绝接受逾期货物
第二章思考题:1、EXW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基本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约定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