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气承诺书(非居用户)为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预防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用户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特与我户(单位)签订安全用气承诺书。我户(单位)就安全用气特向燃气公司承诺如下:一、遵守并落实以下安全用气要求(一)基本要求1、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2、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3、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公司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公司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4、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燃气公司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二)用气场所要求1、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的规定。2、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工作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3、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三)燃气设备设施要求1、燃气器具、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2、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3、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4、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其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四)用气操作要求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二、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一)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二)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三)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四)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五)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六)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二)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三)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四)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五)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六)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如发现有异味时,严禁用明火查漏,不要开启用电开关和家用电器,打开门窗通风,并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