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美国“帽子案”
此案发生于1988年5月
美国帽子协会起诉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帽子并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
起诉方认为出口帽子的八个中国外贸公司均为中国政府控制的国有外贸企业,属非市场经济并要求按一个倾销幅度(至多两个)对中国帽子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并于1988年11月2日初裁定倾销成立
但在裁定倾销幅度时,中国政府(外经贸部)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状况和帽子行业的企业现状,要求按市场经济计算倾销幅度
虽然此案涉及到的中方八家外贸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但涉及的26家生产企业中,则有六家是外商独资企业,16家是合资企业,只有四家是国有企业
并且,改革开放后,外贸总分公司已脱钩,每个应诉企业可以自行对外定价和签约,不存在由政府制定或控制的统一出口价格或协调价格
因此,不能按非市场经济标准裁定倾销幅度
美国商务部经过两次调查,最终驳回起诉方要求按非市场经济审定一个倾销幅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成本对中方八个应诉企业分别裁定了从5
30%到32
6%的八个不同的倾销幅度
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外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件的要求并获得成功
当然,此案最终由美国贸易委员会以无损害裁定结案
-美国“柠檬酸与柠檬酸钠案”
中国自1996年以来向美国出口柠檬酸和柠檬酸钠
市场份额由1996年的5
7%迅速增加到1999年16
由于中国产品价格(每磅0
41美元),美国米德兰公司、嘉古公司和台特里尔柠檬酸公司于1999年12月15日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倾销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并要求政府征收高达355%的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根据出口价与正常价值的比较,裁定倾销存在,幅度在211
58%至307
接下来的问题是,倾销是否对美国国内同类工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从表面上看,美国制造的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