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答:(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在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因此,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3)丙公司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此,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甲公司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2.中国A公司于l995年9月2日向德国B公司发出电报:“可供ART304,每公吨500美元,CIF上海,即装,请报价。”德国B公司于9月6日来电:“ART304,l00公吨,麻袋装,每公吨500美元,9月装,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中国A公司没有再回电。后因国际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将该批货物售予他人。试问: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答.合同没有成立..因为A向B发出的是要约邀请,而B的回复是要约.A没有再回复,所以合同未成立.3.中国C公司于199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来电:“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趁涨,我方便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出的要约,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但法商退回了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答:合同未成立.因为我国公司的回复不及时,也就是没有速复.4.中国E公司,向美国F公司发价如下:报中国东北大豆500吨,大路货,每吨600美元,CIF条件,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12日前电复有效。F公司于10月7日复电如下:10月5日发价我接受,中国东北大豆500吨,大路货,每吨600美元,CIF条件,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书,还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E公司未给F公司任何答复,于10月13日将该批货物售给另一外商。而后,E公司和F公司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E和F之间是否已成立合同?答:E和F之间合同成立.因为F虽然修改了E要约的条件,但F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