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资料《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称为《法律重述》。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14世纪为补充和匡正当时尚不完善的普通法,由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国王授权枢密院大法官,根据“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处理案件,逐步形成了完全不同于普通法的衡平法。简述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l)救济方法不同;(2)法院组织系统不同;(3)诉讼程序不同;(4)法律术语不同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又称为法典法系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以及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的早期殖民征服。北欧各国即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的法律,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基本上也属于大陆法系。日本、泰国亦属大陆法系。在北美,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也属于大陆法系范围。在非洲,如刚果、卢旺达、布隆迪等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北非各国的法律。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2、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4、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5、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6、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审讯制),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属于纠问式诉讼;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辩论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是对抗式诉讼,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一)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反映在法学和立法中为:1、首先大陆法各国把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2、大陆各国都主张编篡法典。(二)渊源1、法律;2、习惯;3、判例(例外);4、学说(一般不是渊源,但对大陆法起作用)。(三)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三级普通法院: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专门法院: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另法、德、意等国设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英美(普通)法系之英国法1、结构及特点:①二元性结构,分普通法与衡平法,②重视程序法。2、渊源:①判例法;②成文法;③习惯(1189年时已存)3、法院组织:高等法院A、高级法院:(1)王座法庭:海事法庭/商事法庭;(2)枢密大臣法庭:公司法庭/破产法庭(3)亲属法庭B、王冠法院:刑事案件C、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内的第二级审判机关,如不服判决可向上议院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低级法院A、郡法院:民事案件。不服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