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是(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主要但不仅是国家)签订的确定它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商事活动的某一领域,经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习惯做法
【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
【英美法系的结构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法律的二元结构,二是重视程序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4、法律术语不同起诉:suitAction权利:InterestsRights判决:DecreeJudgment损害赔偿:CompensationD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