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屋居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出租屋居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按照出租屋所在地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规定承租房屋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名的出租屋居住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出租屋的承租人、所有人及其委托管理人、物业管理人、居委会等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