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安全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船舶航行时,值班人员须时刻牢记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是首要职责
它包括开航准备,航行中的了望、避让、定位、海图作业和填写《航海日志》等所有保证船舶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驾驶台规则》,值班时不得随意说笑闲谈或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情,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条航行值班时间应按规定执行,每班必须有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驾驶员和二名胜任的水手值班
第四条提前半小时叫班,交接班必须在驾驶台进行,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应提前5——15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工作
当双方确认交清接明,在《航海日志》上签名后,交班者方可离岗
第五条当接近口岸、礁区、渔区、狭水道等险要地段,或在大风浪天气、能见度不良时,值班人员不准坐椅子
根据情况需要,船长有权临时增加值班人员
第六条值班1600——2000班的人员用餐时,大副由三副代班,水手由水手长或空班水手代班,代班时按规定认真交接,用餐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其它时间的值班人员用餐须等到下班后进行
第七条交班时间已到,无人接班或接班人员有意见分岐时,交班人员要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离岗,并应立即报告船长作出决定,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章开航准备第八条船舶必须具备各种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设备及资料以及有关文本
第九条船员人数配备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最低配员标准
第十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以及相关特种训练证书,并与所在船舶相匹配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各待命点船舶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海上救助待命船舶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十二条对救生、消防、堵漏、拖曳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对航海仪器要进行检查试验,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四条检查航行灯、信号灯、信号旗、汽笛、电话、扩音机等是否适用
第十五条同机舱核对车钟、船钟、舵机指针与驾驶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