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做到既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又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