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2—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