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一、合同1
《民法通则》T14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T150: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T145: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具体规定: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排除反致)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排除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排除默示)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