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16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2400元
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等政策性补贴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只能作为政府给予供养标准以外的收入,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第三章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第六条个人申请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
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