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简答:1、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主张
P13答: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个方面
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实质上主要是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不仅外国学者历来都争论不休,而且我国学者对此也认识各异,比较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以下七种:第一种观点,国际私法与冲突法同义,因此国际私法的范围只包括冲突规范
李浩培教授等持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冲突规范,其他相关规范是为冲突规范的适用服务的
董立坤教授持这种观点
第三种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冲突法,但是除了包括冲突规范外,还应包括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唐表明教授等持此观点
第四种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刘丁和章尚锦两位教授持这种观点
第五种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规范、国籍和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和有关司法协助规范等
张仲伯教授持这种观点
第六种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韩德培和李双元教授持这种观点
第七种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除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以外,还包括国内法中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简称“国内专用实体规范”)
从上述可以看出,所有观点都认为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
然而,国际私法除了包括冲突规范以为具体还应该包括那些规范,主要是围绕是否应该将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展开争论
董立坤、张仲伯教授反对将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赞成将国际统一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