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国立教育研究院筹备处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11-1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国立教育研究院筹备处暂行组织规程第1条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筹设国立教育研究院,以长期从事整体性、系统性之教育研究,特设国立教育研究院筹备处(以下简称本处)
第2条本处掌理事项如下:一国立教育研究院发展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国立教育研究院经费预算之编拟及组织法规之研拟事项
三国立教育研究院建院用地、建筑设备之规划及兴办事项
四各级教师及行政人员之研习训练事项
五各级学校课程及教学研究发展事项
六其他有关国立教育研究院筹备事项
第3条本处设研究、教务、辅导、工务、行政五组及资料中心,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本处置主任一人,综理处务,由教育部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聘任或聘兼之
第5条本处置主任秘书、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编审、辅导员、专员、技士、组员、护理师、书记
前项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第6条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聘请学者、专家为顾问,必要时并得设各种委员会
前项顾问及委员会之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9条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国立教育研究院筹备处编制表│├───────┬─────┬───┬────────────┤│职称│官等或级别│员额│备考│├───────┼─────┼───┼────────────┤│主任││一│一必要时得兼任
│││││二由教育部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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