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们对XX省检察机关1998年1月至20XX年12月办理的单位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
调研后我们感到,本市检察机关对单位经济犯罪的打击是有力的
但由于单位犯罪在立法和司法上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认识分歧,加上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致使办理单位犯罪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惑,亟需予以重视、研究和解决
一、检察机关办理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一)反贪部门查处单位经济犯罪涉及的罪名少全市反贪部门共立案29件单位犯罪案件,罪名主要为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审理后,撤案2件,二审法院作无罪判决的1件
撤案的原因:第一件,涉案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协商签订的含有返还30利润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现,且未恶意侵犯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应是合法的合同,不以刑法第387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涉案单位受贿罪刑事责任
第二件,根据《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80条规定,单位行贿定罪量刑的数额为20万元,由于涉案公司行贿数额未满20万元,故撤案
法院作无罪判决的原因:违法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二)侦监部门受理单位经济犯罪的报捕基本没有本次调查中发现
公安机关在侦查经济犯罪过程中,报捕的往往是个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等
即使此类行为已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构成单位犯罪,但由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一般都是具体的人,且对自然人犯罪相对于单位犯罪来说,判断上更易把握,取证也更为便利,侦查期限更易控制,故对此类案件一般均以自然人报捕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均适用于自然人,而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适用何种措施,则没有规定
因而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本已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往往以自然人犯罪立案侦查,报捕则当然以自然人犯罪请求批捕,尚未发现侦监部门受理单位犯罪的情况
第1页共8页(三)公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