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范文大全]《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探真求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五条尊重科学,严密审慎,科学中立,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活动
第六条恪尽职守,及时高效,程序合法,保障司法鉴定质量
第七条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谋私利,维护司法鉴定人职业声誉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探索,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司法鉴定执业能力
第九条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依法执业,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司法鉴定秩序
第十一条道德高尚,乐于奉献,服务群众,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援助
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在办理鉴定业务活动过程中应遵守以第1页共15页下规范:(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二)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三)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四)不得将本人承担的鉴定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的人员办理;(五)不得超越鉴定范围执业;(六)不得从事与本人、配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及与本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鉴定;(七)不得无故拖延、变更或终止委托鉴定;(八)不得违规出具鉴定文书;(九)不得无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十一)不得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