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电子公文渝卫科教医〔2010〕2号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关于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重庆医科大学、西南大学、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为加强我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与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第2页共2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2页规定,拟对我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与实验活动开展生物安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我市范围内从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所列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医疗、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BSL实验室),包括BSL—1、BSL—2、BSL—3实验室
二、备案时间我市范围内现有BSL实验室应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按照《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备案,新建、扩建或改建BSL实验室应在实施建设的同时进行备案
三、备案受理市卫生局受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涉外与合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对地方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其他市级有关单位的BSL实验室与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备案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受理辖区内除市卫生局受理的其它BSL实验室与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备案
四、备案工作程序(一)自我评估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对照第3页共22页第2页共2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2页所属实验室基本情况、从事的实验活动以及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对其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明确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