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莲高速公路A4合同段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批表中铁十三局集团吉莲高速公路A4合同段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现已编制完毕,请审批。编制人:年月日-2-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标段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标段施工区域内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员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生产设备,主要包括:1.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三11,且提升高度2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20.51的电梯、吊栏、滑模;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4.锅炉:容积230L的承压锅炉;5.其他有关设备;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和移动施工设备。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中国铁建吉莲高速公路A4合同段安全规章制度010-3-中国铁建吉莲高速公路A4合同段安全规章制度010-4-第十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第十三条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起重机械:两年;升降设备:一年;锅炉:一年;压力容器:三年;中国铁建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