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对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也得到了有力的推进,最主要体现在广大农民对于居住条件的改善,大规模的农村建房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但是,在农村房屋拆建过程中市场混乱、事故频发,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也日渐增多
这也是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也较为难办理的一类案件,主要体现在法院对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施工合同性质的认定、包工头与雇工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以及雇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方面意见不一致
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析,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现状笔者所在法庭,两年内共受理此类案件共三件,案由均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也基本相同,都是提供劳务者在建房过程中受到伤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即包工头)和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包工头均是无建筑资质的个人,且提供劳务者与包工头之间属于临时性劳务关系
三个案件最终都已调解结案,由包工头和房主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虽然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是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值得我们做一探讨
二、房主、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分歧现在农村建房一般是由房主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建房承包合同,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
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工包料;二是包工不包料
实践中,对于此合同或者约定的认识有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列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之下,因此农村建房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可见,此合同要求房主和承包人具备相应建设第1页共5页资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承揽合同
认为是承揽合同的,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