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起校车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建议20XX年11月19日,XX省蓬莱校车事故致12名幼儿殒命,再次将校车安全问题置于风口浪尖之上
为什么校车屡屡成了夺命之车
在校车安全问题上,幼儿园、家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真的就束手无策吗
现结合如下案例来谈一谈笔者的看法与建议
【案例一】红太阳幼儿园用低价购买的报废公共汽车来做校车,仅在车厢外层上喷了“红太阳幼儿园专用校车”的字样
20XX年3月10日7点45分,红太阳幼儿园的校车在接幼儿入园的途中,油箱突然爆炸,引起车辆起火,造成9名幼儿死亡,3名幼儿受伤
【案例解析】《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严禁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等作为校车使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红太阳幼儿园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必须承担因该起事故所引发的各项法律责任
同时,红太阳幼儿园的校车应被收缴并强制报废,红太阳幼儿园因使用报废车辆做校车,应被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20XX年5月12日,蓝月亮幼儿园的校车因超速在紧急避让一辆电动车时突然向左变向,不幸撞上了路边停靠的拖挂车而倾翻,造成4名幼儿死亡,11名幼儿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骨折和擦伤
经查:司机张某仅开过2年的出租车,后因酒驾而被出租车公司开除
【案例解析】第1页共3页《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