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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本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我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号令)(年修订)规定制定第二条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条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具体工作由安环部负责实施。第七条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级、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八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第九条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条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作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号令)(年月日修订)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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