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评估标准和认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办展水平,商务部对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建立评估认证制度,并制订《中国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评估认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系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展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认证制度系指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对展览会的办展水平、实际业绩、社会效果、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估后给予等级认定的制度。第四条商务部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参评展览会进行评审,不向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且已经连续举办三届(含三届)以上的展览会,均可依照本《办法》自愿参与评估认证。第六条商务部依照本《办法》对展览会进行评估认证后,可分别授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aaa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aa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a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三种不同等级的称号。第七条凡已获得相关等级称号的展览会项目,在使用称号时均应标明年份,以表明该称号的有效性。经评估认证的称号自授予之日起维持四年,四年后未继续申请的,认证称号自动取消。第二章评估认证的组织机构第八条商务部成立商务部展览会评估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负责评估认证工作。评估委由相关政府部门、会第1页共8页展行业中介组织和会展研究机构组成。评估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是评估委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第九条评估委的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年度评估计划;2.确定商务部展览会评估认证专家库的组成人选;3.确定可从事现场调查专业机构的名单;4.为从事具体项目的评估,抽选专家组成临时评估工作小组;5.指导、监督评估工作小组和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开展工作;6.审议通过评估工作小组提交的评估报告;7.建议商务部授予评估认证称号;8.建议商务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展览会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罚。第十条商务部建立展览会评估认证专家库,并对组成人选进行动态调整。专家库的组成人选须熟悉展览会业务,有参与展览会工作的实际经验,由公务员、专家学者、行业组织、企业、媒体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第十一条评估委根据本《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选定若干家具备资格的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并实行动态调整。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审计、市场调查、研究;2.须熟悉会展业相关法规与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发展特点和规律;3.须具备专业化的统计调查从业人员;4.须具备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行业信誉。第十二条评估委抽选专家组成临时评估工作小组,从事具体项目的评估。评估工作小组必须遵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委负责。评估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1.对具体展会实施评估;第2页共8页2.选定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评估工作小组可根据被评估认证的展览会及举办地域,选择一家或多家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对参评项目开展现场统计调查;3.根据现场调查专业机构的调查结果起草评估报告并提出认证称号建议。第十三条现场调查专业机构负责核对参评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被评估认证的展览会进行现场调查、信息收集、数据汇总和初步分析,并提交工作报告。第十四条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应与评估工作小组、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分别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明确各方在评估认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应依照合同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有效性负法律责任。现场调查专业机构可依照合同向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收取合理劳务费用。第十五条评估工作程序、评估认证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监督。第三章评估认证的程序第十六条拟参加评估认证的展览会项目,应由该展览会的第一主办单位(按排名顺序)或牵头主办单位向评估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须包括书面和电子版):1.中国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评估认证申报表(见附件)2.展览会主、承办单位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