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以致产生主体错位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未确立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明,直接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作用的发挥
然而,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落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键,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的核心
为此,本文拟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性质进行较全面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以期能对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有所助益
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主体类型(一)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种种理解1998年8月29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人们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②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③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④“在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该组织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⑤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有
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
⑦归两方所有,即国家和农民所有
⑧归三方所有,即国家所有、村集体所有和农户所有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界定与理性判断1
从法律规定来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对照原《土地管理法》第8条以及《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第1页共12页定,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