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1总则本规程是指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合作社、公司等)在为种植业生产者提供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病虫草害承包防治服务时,在组织建设、合同签订、病虫防治、风险化解、接受监督、维护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2服务组织要求2
1组织备案凡在湖南省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个人、机构或单位,都应当在工商、民政和经管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到当地县级植保植检机构申请备案
2申请授权符合《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可经当地县级植保植检机构向省级植保植检机构申请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
获得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授权许可后,服务组织应在办公场所悬挂《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授权书》原件,并遵守《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公约》(附件1)
3设立服务站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应制定发展规划,在达到一定规模的服务区域设立区域服务站,并向当地县级植保植检机构申请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区域服务站标志
经授权许可后,区域服务站应悬挂《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区域服务站标志使用授权书》原件,履行农民培训、组建机防队伍、合同签订、服务费收取、病虫防治、防效检查等职责
4组建机防队伍区域服务站应当按照服务规模组建相应的机防队伍
机防队员人员要求:年龄为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接受植保专门机构或“阳光工程”等专业培训,具备安全高效用药技能及良好职业道德,经考核合格,核发资格证书
5购买保险服务组织在起始阶段应与机防队员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