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37902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