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附件2:XX省生态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1条总则XX省生态村以村委会自愿创建为前提,实施分级评定和管理的原则。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全市生态村创建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制定,以及生态村的审核、命名和授牌;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态村创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考核验收;申请创建的行政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生态村的创建工作。第2条创建程序申请创建的行政村,应组织编制《生态村创建计划》,并由村委会通过所在镇政府向所在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有条件创建生态村的,应报市环保局备案。区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创建的行政村经初审后,要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提出申报的村委会。村委会要按照审核意见,抓紧实施《生态村创建计划》。第3条验收程序经过一段时间创建,各项条件和指标自评能达到创建要求后,村委会可通过所在镇政府向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附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镇的申请组织验收,对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验收达到生态村要求的,报市环保局审核,市环保局将组织专家对年度创建的村统一审核。1第4条验收材料提交验收的材料主要包括。生态村创建计划,各次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各类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材料等),生态村建设情况总结等。第5条命名与授牌第1页共2页经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并经市环保局审核达到生态村标准的行政村,由市环保局命名为“XX省生态村”并授牌。对申报、验收、审核中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一律不授予“XX省生态村”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6条长效管理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命名的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将定期组织对已经命名的行政村进行复查和抽查。对放松领导、工作滑波、不再符合生态村标准的行政村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提出撤销称号建议,市环保局审查后撤销其称号并公告社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