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土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行政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一)申请单位符合法定资格;(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三)须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第1页共3页(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及其他具体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实施对象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六、申请材料(其中7-10项视工程具体情况提供)(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计划立项批文;(三)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四)《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