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拘留所条例异地收拘须当地警方批准禁止强迫劳动明确禁止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异地收拘须经异地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南都讯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拘留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月15日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通过了这部行政法规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法律专家认为,《条例》以行政性法规代替此前的部门规章,有所进步;但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还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法律
法律位阶升级行政性法规代替22年的部门规章《条例》共6章35条,对拘留所的设置、拘留的实施、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解除拘留做出规定
《条例》曾在2009年征求社会意见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条例》少了一章、4条,删去的一章是明确拘留所内警察法律责任的部分
对于拘留所的规范,此前一直依据的是公安部1990年出台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此次《条例》出台,被认为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法律学者尚爱国称,拘留所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影响重大,此前仅仅由一个部门规章进行规范,显然不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指出,由国务院出台《条例》代替此前的部门规章,在法律位阶上层次更高,更具有权威性;同时也是考虑到各方的平衡问题,因为国务院会更加考量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如果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就容易从本部门的考量出发
保障被拘留人权益应告知被拘留人权利并及时通知其家属《条例》公布的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媒体答问,介绍了《条例》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几点举措,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告知方面、生活饮食方面、医疗卫生、日常作息、通信权和会见权以及被拘留人的检举控告权方面,对于被拘留人的权益保护将更加有法可依
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