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
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
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
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八月二日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出具出国(境)证明权审批外交部2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5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8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