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八月二日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出具出国(境)证明权审批外交部2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5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8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9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包括以工代赈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药材扶持资金、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科技三项费)、黄金地质勘探费用、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国家发展改革委10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11全国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总量、本科生招生总量及分地区分部门招生计划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12全国及分地区人口计划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13全国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分地区分部门分学校招生计划审批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14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5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考试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境外考试审批教育部16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计划审批教育部17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审批教育部18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审批科技部1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调整审批科技部20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科技部2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审批科技部财政部22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审批科技部23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科技部24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审批科技部25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科技部教育部26军工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管理事项审批国防科工委27国防科技民用专项科研项目和军转民技术开发项目审批国防科工委财政部28民族贸易县审批国家民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29享受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省州民族贸易公司审批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商务部30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调整审批国家民委31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定点企业认定国家民委32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审批国家民委体育总局33少数民族创制和改进文字方案审批国家民委34国家民委所属高校设立硕士学位授予点资格审批国家民委35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