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文号】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发布日期】2009-10-29【生效日期】2009-10-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洋石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第三条第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其生产设施设计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统称相关分部)备案;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必须经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第四条第四条海油安办负责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除海油安办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相关分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第二章设计审查的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第五条发证检验机构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报送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建设项目总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及结论。审查意见及结论中,应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采纳情况和安全专篇的合规性进行描述和分析。第六条第六条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设计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和审查结论的确定性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出具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第三章安全竣工验收程序第七条第七条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已经相关分部备案、投入试生产且达到正常状态后,作业者和承包者(以下统称作业者)应在投入试生产后6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申请安全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试生产超过12个月又不提出安全竣工验收申请的,必须立即停止试生产,并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按规定申请安全竣工验收的原因。第八条第八条申请安全竣工验收时,作业者应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资料(一式两份):(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二)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证书;(三)发证检验机构编制的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四)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生产设施验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验收评价的规定和标准;(五)作业者编制的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六)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清单、出海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