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