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地承包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现阶段,国有林场改革是东北林区林业改革的重点内容,按照国家政策,林业要从政府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转变
未来林业改革中,承包经营是社会办林业的一个有效途径
但现阶段法律中《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有关森林经营方面概括的很笼统,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林地的定义显然包扩了国有林地
从国家有关政策上看,农、林、牧、渔是平等存在,又相互交融的
但为了更加明确林业区别于其他部门,在林地承包经营方面要明确说明一下,以便在今后一定时期,防止林业改革中适用法律上出现偏差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释义】本条是对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范围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与我们平时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范围
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
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
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
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
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和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因此,本法把它突出出来表述
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
总地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