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江苏省和无锡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2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是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本条例
2组织及管理2
1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以下简称计生委)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保证
公司各级组织应重视计划生育工作
公司计生委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职工医院院长为副主任
公司一名专职干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其分管范围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由女工委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基础管理工作
2计划生育指标列入年度公司方针目标管理,列入承包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
每季度按百分制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进行检查并同承包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
计划生育考核评分标准(指标)如下:(见附表)2
3育龄夫妻必须与本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招工进公司的外来合同工、临时工,劳资部门必须查验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无证明的不予使用
对退离职、除名者、长病假职工,专职干部应及时与街道计生委联系管理
3婚育规定3
1严格执行办理结婚登记程序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男、女员工(包括合同工)需结婚者,由部门、分厂(分公司)签注意见,至计生办(女员工需体检)签注意见后,到公司工会出具结婚介绍信
经政府结婚登记处办妥法律手续才认可正式夫妻
凡未到晚婚年龄者,应积极响应晚婚,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计生委集体讨论,并交纳500—1500元晚育履约金后才能申请结婚登记
1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新婚青年以结婚证为凭证给予晚婚假期,限半年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