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时间:2006-04-0320:35【大中小】国测人字[2006]10号局所属各单位:《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严格按照本办法,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二、对2006年1月1日至本办法下发前事业单位新进的人员,各单位要与其补签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三、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要统一采用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家测绘局二00六年四月三日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测绘局及直属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第五条国家测绘局统一领导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局人事司为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直属局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在编制数额内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第十二条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一般在上年第四季度编制完成,并报国家测绘局审核备案。各直属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由各局负责统一上报。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的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四章考试与考核第十五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第十六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第十七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第十八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第十九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第二十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第五章聘用第二十一条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