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解释: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对要件事实的分类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举证责任所指向的均为“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
这里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同义,及权利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
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经采取“法律要件事实”的表述,到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法上使用主要事实和基本事实的用语而并无法律要件事实的表达,故修改为“基本事实”以与立法保持一致,也便于实践中理解和适用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解释: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审查该证据与案件要件事实的关联性,及审查该证据对于要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价值,是否使要件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没有可能,而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解释: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概念,即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最终裁判的事实
在不能查清这些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撤诉处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即可拘传到庭
第三百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